確認保險受益人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3-北保險簡-97-20250331-2
字號
北保險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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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97號 原 告 夏玉麟 被 告 陳慶宏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受益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 日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於114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依限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