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3-北再小-11-20250227-2
字號
北再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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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賀正義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再審被告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碧雲」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陳碧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