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再小-12-20241112-3
字號
北再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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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洪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再審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