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再小-12-20241112-3

字號

北再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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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洪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再審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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