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3-北再小-14-20250120-2

字號

北再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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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陳龍飛 再審被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有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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