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EV-113-北再簡-11-20241115-2
字號
北再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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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簡字第1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振盛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