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EV-113-北原小-21-20250210-1
字號
北原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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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李紫晴 被 告 朱泳翰 盧彥甫 劉柏均 許嘉哲 王君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 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 5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被告朱泳翰、 盧彥甫、許嘉哲、王君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被告 劉柏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