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EV-113-北原簡-29-20241111-1

字號

北原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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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原簡字第2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許雪兒 陳瑞安 了嘎.達目拉.依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33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 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25,721元,及自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9.09%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86,6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 繳6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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