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EV-113-北司消債調-502-20241008-1
字號
北司消債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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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任玉代 理 人 張獻聰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共同代 理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林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02 號消債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5 調解室調解成 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書 記 官 蔡月女調解委員 陳素珍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及代理人 任玉、張獻聰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林政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如附表簽約債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臺 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零參佰壹拾捌元,並自民國113 年11月起:共分126 期,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相對人各如附表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關於附表所示相對人,由聲請人按月向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萬元,繳款帳號如附表所示,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相對人。 三、聲請人依上開第一、二項之內容履行完畢後,相對人其餘債 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及代理人 任玉、張獻聰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政杰 調解委員 陳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月女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