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EV-113-北司消債調-618-20241025-1

字號

北司消債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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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黃品叡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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