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司補-4108-20241018-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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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陳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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