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EV-113-北司補-4168-20241223-2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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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林漢展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 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漢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 請人林漢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