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059-20241112-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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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女子監獄典獄長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陳稱:「被告住高女監,但下周調來高二監 ,所以我要告他侵權行為、賠償金499萬」,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年籍等其他得 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亦未敘明聲請調解之原因事實等,是本件調解之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