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債權金額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060-20241112-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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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丁斌煌 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青、王奕慷、黃盈舜間聲請釐清債權金 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6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