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074-20241125-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曾文琳 曾文胤 曾文立 曾文宏 相 對 人 林惠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父與相對人之父間就位於新 北市土城區之土地有信託關係,雙方皆因先父已歿繼承系爭信託關係,兩造並已達成共識同意終止信託關係,由相對人返還土地予聲請人,故就返還土地及稅款部分聲請調解。經查,聲請人陳明雙方同意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不動產,其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則因上開土地既係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且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