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122-20241122-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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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成 代 理 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 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立合建契約書,聲 請人就相對人提供選配停車位及房屋之價值計算有疑,多次與相對人討論皆未能達成共識,雙方計算之價值有新臺幣1億2495萬6044元之差距,爰聲請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前開金額之債權存在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為確認之訴,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復據聲請人陳明雙方就系爭債權已多次協商未果,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據當事人之狀況亦得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