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164-20241203-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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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李士宗 代 理 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太監等95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共有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為此 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多達95人,且據聲請人提出之土地謄本所 載,部分相對人已歿,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實際相對人應逾百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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