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204-20241224-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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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楊文政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張淳(已殁)之繼承人、朱華增間聲請 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與借款人張淳間之借 款契約、張淳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併聲請 更正以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張淳(已殁)之繼承人之 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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