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230-20241230-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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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宜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漢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可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思彤間聲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其友人至聲請人餐廳用餐,嗣 其友人於GOOGLE評論區留言稱相對人於用餐後拉肚子,聲請人主動致電關心,而相對人表示其為中油公司主管、因就醫損失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故請求聲請人為同額賠償,聲請人請相對人提出相關證明皆不願提出,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住居所等相關資料,經 本院依其提供之手機電話查非相對人申設;復查戶役政系統與相對人之同名者眾,無從特定聲請人所指之相對人為何人。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