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3-北司調-1260-20250325-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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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吳鴻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民黨中央黨部間聲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0元,應 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本件經函詢本件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覆無調解意願;國民黨中央黨部電話回覆無調解意願,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