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EV-113-北司調-604-20241011-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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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陳微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旭企業管理間聲請給付款項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因亞太電信業者當簽署合約2支門號, 事由:遠傳已在2004年1月就已書面通知併購亞太電信,後於今年去將合約全移轉遠傳(因之前繳費都去全家7-11不確定款項1月費)會流於亞太或遠傳,始得去便利超商繳付,突亞太的委任律師告我未結清款項2578,覺很莫名其妙!」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 人,經本院於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北司調字第604號函請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調解。是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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