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EV-113-北司調-930-20241101-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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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盧順從 盧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位於台中市之不動產 ,因系爭不動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危老建物,得申請重建,復因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係作經營賣場之用,聲請人為免系爭不動產崩塌,已3次向相對人表示欲終止租約,惟相對人拒絕,為此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業經相對人多次拒絕,顯難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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