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EV-113-北司調-969-20241227-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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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勇興業有限公司、許秉翔、許陳和子、簡 芳津、沈富華、蔡昆良、隋旭慧、呂碩齡、隋美慧、何宗鴻、何 世宏、姚亜明、林愣嚴、林賓安、倍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15人於民國98年間共謀以6張 信用不良芭樂票向聲請人詐取450萬元,應共同清償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債務暨利息,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眾多,其中互勇興業有限公司、倍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皆已廢止;其他相對人除許秉翔之戶籍地於台南市;許陳和子、簡芳津據聲請人陳報住居所於台南市(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呂碩齡據聲請人陳報住居所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林愣嚴據聲請人陳報住居所於新北市中和區(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外,餘皆無年籍、住居所資料,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補正前開資料亦無法提出,本院就聲請人提供之手機號碼、公司負責人查詢,亦查無前開相對人年籍或住居所資料,無從通知當事人調解;又本件相對人眾多,調解亦顯無成立之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核屬因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及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如欲對特定相對人聲請調解,應逕向上開管轄法院聲請,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