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EV-113-北國小-8-20241021-4
字號
北國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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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 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