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EV-113-北小聲-14-20241014-1
字號
北小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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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子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二年度北保險小字第四○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0號給付保險金 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必須限於本件為訴訟主張、舉證上使用之目的,並注意他造隱私及個資之權益保護,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