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EV-113-北小聲-16-20241104-1

字號

北小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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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方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該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443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經核屬實,故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4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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