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小-1109-20241125-4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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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劉奇樺(即劉金榮之承受訴訟人) 劉璟樺(即劉金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奇樺、劉璟樺為被告劉金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 交通)訴訟,被告劉金榮於起訴後之113年3月15日死亡,而被告劉金榮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李金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劉奇樺、劉璟樺等情,有其起訴狀、新北○○○○○○○○113年11月5日新北莊戶字第1135850913號函、本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可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劉奇樺、劉璟樺承受訴訟,與李金春一同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