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EV-113-北小-1197-20241025-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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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9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康瓊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維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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