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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3-北小-1785-20250214-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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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