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EV-113-北小-1999-20241211-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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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CHEYROUX CHRISTOPHE (法國籍,統一證號:AC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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