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酬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小-2087-20250123-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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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87號 原 告 呂唯媗即谷力農場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