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3-北小-2229-20250116-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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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宜冠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簡于益 訴訟代理人 吳豐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家洋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