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3
案號
TPEV-113-北小-2285-2024100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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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昆彥 被 告 劉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77元,及其中新臺幣20,268元自民國 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 .259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4日 止,按年息0.27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0.5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 付,最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6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