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小-2300-202410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李有喆 陳書維 被 告 KASE JOSHUA 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折舊額計算說明: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 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原告請求車號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為20,802元,其中鈑金拆裝工資費用2,054元、塗裝費用8,248 元、零件費用10,500元,嗣僅請求14,226元,而系爭車輛自出廠 日即109年3月(見本院卷第34頁)起至車禍發生日111年4月1日 止,已使用約2年2個月,則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 後為3,923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鈑金拆裝工資費用2,054元 、塗裝費用8,248元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為14, 225元(計算式:3,923+2,054+8,248=14,225),是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屬無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500×0.369=3,8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500-3,875=6,625 第2年折舊值 6,625×0.369=2,4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625-2,445=4,180 第3年折舊值 4,180×0.369×(2/12)=2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180-257=3,92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