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EV-113-北小-2429-20241126-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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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29號 原 告 陳賜文 被 告 陳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 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