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3-北小-2476-20250227-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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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76號 原 告 賴哲安 被 告 楊永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參萬 捌仟肆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元… 」、第三項關於「…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柒拾參元…;餘新臺幣 壹佰貳拾柒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 新臺幣玖佰陸拾肆元…;餘新臺幣參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