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EV-113-北小-2611-20241008-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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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上 訴 人 郭嘉宜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