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EV-113-北小-2630-20241114-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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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630號 抗 告人 即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