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EV-113-北小-3036-20250203-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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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 原 告 張洸銘 訴訟代理人 韓佩庭 被 告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鄭瀚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亦為同法第440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3日,則上訴人應於114年1月3日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然上訴人遲至114年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此觀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至明,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