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小-3038-20241112-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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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3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庭萱 上列上訴人陳庭萱與被上訴人莊妙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