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EV-113-北小-3061-20241205-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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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4,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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