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EV-113-北小-3142-2024112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高大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69元,及其中79,494元自民國113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按週年利率 1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4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