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3-北小-3177-20250207-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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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1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應海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三項中關於「新臺幣49,481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9,84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