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EV-113-北小-3213-20241104-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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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義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萬29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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