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小-3279-202410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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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279號 原 告 黃愛渼 被 告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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