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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EV-113-北小-3367-20241017-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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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2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