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EV-113-北小-3667-202410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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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黃品豪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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