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EV-113-北小-3789-2024103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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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789號 原 告 黃OO (未成年人,真實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O煌 (真實年籍、住址詳卷) 兼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曾O玲 (真實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廖英瑜 原籍設彰化縣○○市○○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詐欺)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附件:相關附民事實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經過 詐欺使用之帳號或暱稱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刑事卷證之證據所在,原告引用 刑事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1 原告 黃 0 0 黃00在臉書社團刊登稱要購買韓國女子團體「Blackpink」的韓國首爾演唱會門票,甲○○於112年9月12日與黃OO私訊聯繫,並討論購買票券事宜,黃OO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臉書暱稱:樂樂 訴外人胡舒涵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22分許 1萬元 ⒈黃OO112.09.14 警詢(113偵2928卷一第171至175頁) ⒉黃OO提供之匯款截圖及與被告甲○○之對話內容、刊登求票頁面截圖(112他11682卷第147至153頁) 被告甲○○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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