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EV-113-北小-3799-20241119-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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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799號 原 告 梁鎮䜢 被 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翁振益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下稱 世大公司)給付網站製作款項新臺幣14,000元等語,而被告世大公司之設址為新北市樹林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翁振益雖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然已具狀表示其長期住於臺中市南屯區,並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被告陳報狀附卷可稽,則數被告非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經被告翁振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首揭規定,應由有共同管轄法院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始為適法。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