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EV-113-北小-3857-2024112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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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57號 原 告 林宛萱 被 告 王韋程 訴訟代理人 楊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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