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小-3859-202411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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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59號 原 告 楊貴 被 告 蔡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其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主之靠行 契約,或由車主讓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債權讓與證明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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